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620號聲請人 元曉婷 上開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㈠陳報人。㈡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㈢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㈣知悉繼承之時間。㈤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家事事件法第128條訂有明文。再按聲明即聲請,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死亡,其為合法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等語。然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清冊,關於繼承人已知債務人、債務人均未有填載,其聲請顯不符法定程式,其記載未臻完備。經本院命其於期限內補正未提出記載之遺產清冊,經本院分別於112年7月25日、112年8月3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完整遺產清冊,前開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遺產清冊之陳報與法未合,本件聲明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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