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78號聲請人 黃俊融 上列聲請人黃俊融因與相對人 黃照誠 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俊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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