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立祐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孫子茜被告陳軍翰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立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立祐公司)、陳軍翰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388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確定,112年10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陳軍翰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38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物,係被告2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編號14至17所示之物,係供被告2人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醫療器材所用資料及文件,業據被告陳軍翰於調詢及偵查中供陳在卷,且有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並有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2人所有,且係供其等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故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立祐醫療用衣物6箱2一次性隔離衣(非醫用)4件3立祐滅菌外科用手術衣(含包裝)1件4立祐滅菌外科用手術衣紙袋7箱5立祐滅菌外科用手術衣紙袋1箱6立祐滅菌外科用手術衣紙袋1箱7立祐滅菌外科用手術衣紙袋5個8立祐醫療用衣物1箱9立祐醫療用衣物(含紙巾)1箱10護理巾11箱11護理巾2包12手術衣(綠色)650箱13手術衣(藍色)808箱14立祐公司製造流程表8張15立祐公司進貨資料1份16立祐公司銷貨資料1本17立祐公司電子郵件資料光碟1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