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 陳進源 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石墙 (即 陳錫亨 之父)之全體繼承人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陳錫亨(住所: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陳萬國 (住所: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號)、 陳朝萬 (住所: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前項資料,查報被告被繼承人「陳錫亨之父(即陳石墙)、陳萬國之父、陳朝萬之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上開一、二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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