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008號債權人 黃柏誠 代理人 張少洋 上列債權人黃柏誠因與債務人 林洺宏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柏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洺宏(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依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顯示資料不存在)。
二、提出本件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本票、借據等)。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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