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七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俊倩律師
李成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鄭穎律師
蔡慧玲 律師 顧定軒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分別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分別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執行羈押,至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均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二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嗣再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再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自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期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分別訊問被告二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春地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