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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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一號
上訴人乙○○?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被上訴人長榮航勤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鄉○○村○○○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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