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游振宏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電話談話紀錄單附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