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3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2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九三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一一七七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因停止其處分而釋放,並於同年七月十九日執行完畢。」;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被告前於九十三年間因犯贓物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一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佰元折算一日確定,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遞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等多項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顯示其素行不佳,猶不思革除惡習,再次施用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然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並未造成他人明顯之直接危害,並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且被告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毒偵字第2080號被告甲○○女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175巷2弄2號4樓居臺北縣五股鄉○○路○段160之17號1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93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17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戒治滿6個月以上,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94年3月8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贓物案件,經同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191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4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悟,竟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釋放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月17日8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之友人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於96年1月19日17時12分許,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接受尿液定期調驗,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請鑑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①被告甲○○於警詢之自白。
②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1份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2月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採驗尿液通知書、去氧核糖核
酸採樣同意書各乙份⑤本署94年度戒毒偵字第158號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乙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列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乙紙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檢察官陳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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