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七二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