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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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壹佰柒拾元。
理由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00,000元,應繳裁判費83,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2,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