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02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博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國永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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