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67號聲請人 蕭靜君 法定代理人 蕭建營 聲請人 蕭玲達 特別代理人蕭建營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娟娟 相對人 張國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年度司執全字第二二七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出具之保證書二只(文號:
法扶保證字第10008012號及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全字第779號裁定准予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出具之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嗣聲請人出具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之保證書二只(文號:法扶保證字第10008012號、法扶保證字第10008013號),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227號)。今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已訴訟終結,聲請人並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復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另具狀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迄今已逾20日,相對人仍未行使其權利,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返還該保證書等語,並提出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85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雲林地方法院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378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本院彰院 恭民慧 101年度司聲字第209號函等影本各乙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經核尚無不實,又相對人經本院通知於20日內行使權利,迄今尚未行使,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