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三號
原告丁○○
呂金呈 被告甲○○
乙○○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九十二年訴字第四三八號、第一三四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