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55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朝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
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
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
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