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翠華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