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清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愛多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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