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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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302號
原 告 余沛頤 (即 余英于 )
被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0日下午2時45分
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