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3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302號
原   告  余沛頤 (即 余英于
被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0日下午2時45分
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曉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