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喬國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6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9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黃金富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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