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二)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3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正旻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8號,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