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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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