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2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二樓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02號,中華民國91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