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95年度執更字第38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嗣再經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4紙、囑託拘提函暨回函各一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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