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310號上訴人癸○○
子○○庚○○丁○○(即 柯順源 之承受訴訟人)戊○○(即柯順源之承受訴訟人)丙○○(即柯順源之承受訴訟人)己○○○(即柯順源之承受訴訟人)甲○○(即柯順源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追加被告乙○○(即柯順源之承受訴訟人)
辛○○(即柯順源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壬○○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宣玉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0月3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