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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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志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胡志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朱貴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