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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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90號原告甲○○
乙○○原告因請求返還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審裁判費166萬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6萬150.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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