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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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21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21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翠琪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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