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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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丁○○
庚○○甲○○被告己○○○
丙○○壬○○○乙○○癸○○○戊○○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1,000元【計算式:1,288(坐落臺南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1,400(坐落同段475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1,277(坐落同段475之1地號土地之面積)×1,400(坐落同段475之1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3,591,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