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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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追加服務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87號原告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加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零貳拾陸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叁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