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五四號
原告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暨繕本各一份,及被告現在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