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9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桃小字第95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許倩華
       黃超群
被   告  吳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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