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桃小字第858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 林進軍
被 告 胡偉豪 原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智仁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