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林富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壬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