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威騰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八德市公所陳錦榮 、新公鋼鐵有
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然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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