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威騰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八德市公所、 陳錦榮 、新公鋼鐵有
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然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