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小字第42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許嘉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6日上午9時2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陳報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瑞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小字第42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許嘉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6日上午9時2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陳報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