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242號
聲請人 邱永義 等5人(姓名詳如附表)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等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民事
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聲請人主張略以:大法官解釋之效力僅向後生效,司法
院釋字第771號解釋不可溯及於本件適用;被繼承人基於
已登記為其所有之不動產所有權所生之回復請求權或除去妨
害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其既不罹於時效而消滅,則
繼承人即聲請人等承受其權利後,自亦無罹於時效而消滅;
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125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
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之見解,違反法律不溯及
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
之意旨不合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
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
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
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
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