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 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劉明展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14號),提起抗告,於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
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原審法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原審法院補充更正,詳如原裁定附表所示),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其中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5、7至10、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原裁定附表編號6、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服社會勞動,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情形,須經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抗告人具狀向檢察官請求就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可佐,而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且審酌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及犯罪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10月。至原裁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未諭知多數罰金刑,是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定應執行刑應受外部及內部界限拘束,在連續犯之規定刪除後,法院於數罪併罰時,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範圍外,更應著重教化功能,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判決、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判決等類似案件可供參考。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為特別之量刑過程,係再次檢視行為人之責任,並綜合判斷行為人本身及所犯之各種犯罪,應注意行為人從所犯數罪中反映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以及刑罰手段之相當性,盡量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社會之方法,不應以「亂世用重典」之理由加重刑罰,否則受刑人無異淪為教化社會大眾的工具,而喪失人之主體性。抗告人所犯各罪皆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相近,各罪之犯罪情節及手段類似,抗告人在詐欺集團內擔任下層地位之提款車手角色,相較於上游或首謀較為輕微。抗告人因原裁定所受之處罰遠高於同類型之案件,原審法院之裁量權行使尚非妥適,難昭折服,請撤銷原裁定,整體考量抗告人之犯行、人格特質、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程度及犯後態度,更定應執行之刑。請給抗告人改過向善之機會,給予從輕從新、最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以挽救破碎之家庭,避免衍生社會問題。
三、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附表所示各罪首先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即高雄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判決,其確定日期係民國108年12月19日;然附表編號11所示接續犯罪之時間為108年8月20日、109年1月22日,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622號刑事簡易判決可按(見執聲字第1298號執行卷第203至206頁),則附表編號11所示接續犯一罪,應以109年1月22日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已在首先判刑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欄所示之「108年12月19日」之後,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自不得與附表編號1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㈡至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12所示各罪,形式上固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惟倘駁回附表編號11部分之聲請,而逕以附表編號1至10、12所示各罪合併定其執行刑,與抗告人定刑聲請切結書之意旨尚有未合,應由抗告人綜合考量其利益後重新擇定,再行聲請。綜上,檢察官聲請各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潘翠雪
法 官陳筱珮
法 官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⑴有期徒刑1年
⑵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8月30日至同年9月5日
107年11月20日
107年7月15日至同年8月16日
107年8月間某日至同年9月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
108年度偵字第13614號
107年度偵字第29036號
108年度偵字第479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21號
108年度訴字第670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4日
108年1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21號
108年度訴字第670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56號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9日
109年2月11日
109年2月26日
109年3月24日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509號(編號1至9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受刑人不服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476號駁回確定)
編號
5
6
7
8
罪名
詐欺
洗錢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1年(3次)
⑴有期徒刑2年
⑵有期徒刑2年(2
次)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8月24日至同年8月29日
107年7月23日前某日至107年7月27日
107年7月28日至同年9月3日
108年1月8日、107年10月2日、107年10月24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4593號
109年度偵字第1160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7號、108年度偵字第1322號
108年度偵字第9079號、109年度偵字第509號、第19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55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461號
109年度訴字第334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12日
109年10月19日
109年1月7日
109年12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55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641號
109年度訴字第334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27日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2月16日
110年1月13日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509號(編號1至9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受刑人不服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476號駁回確定)
編號
9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偽證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7月25日
107年12月28日
108年8月20日、109年1月22日
107年8月14日、同年8月20日、同年8月25日、同年9月1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7號、第64號、108年度偵字第1322號
108年度偵字第10521號
110年度偵字第6318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108年度偵字第7951號、第169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424號
108年度訴字第994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622號
109年度訴字第837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6日
110年4月23日
110年8月13日
111年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424號
108年度訴字第994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622號
109年度訴字第837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8日
110年5月19日
110年9月15日
111年3月1日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509號(編號1至9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受刑人不服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476號駁回確定)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59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9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