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24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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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240號
聲請人 郭宗仁
郭顏 含笑
上列聲請人為地價稅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
,及其消極適用財政部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台財稅
字第10104594270號令所訂定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與財政部86年11月15日台財稅
第861925722號函釋,有違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
權、第19條租稅法定主義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之疑義,
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
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
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111年10月26日提出聲請,已
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
得持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
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
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上開規定,亦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是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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