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22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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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222號
聲請人 張昭暐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
第52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517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實質援
用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及67年台上字第2500
號刑事判例而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構成裁判違憲,牴觸憲法
第8條及第15條規定;且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中華民
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
二),法定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
障之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
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且檢察官亦就系爭判決一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無罪部
分提起上訴,均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
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且系爭
判決一及二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合先敘明。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
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
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
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
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
(二)經查:1.此部分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定之。2.關於系爭規定一部分,核聲請意
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有
如何之牴觸憲法。3.關於系爭規定二部分,因經判決無
罪確定,尚難謂聲請人有憲法上權利受侵害,且亦難認聲
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
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
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
。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
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依系爭判決一及二判決內容,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
見解之情。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
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
大法官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碧莉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