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220號
聲請人 徐榮汶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7號刑
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
系爭規定),法定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
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及人身自由,
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
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
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
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
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
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
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
高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7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
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
以上開臺南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二)確定終
局判決及系爭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
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定之。(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
體指摘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
之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
大法官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碧莉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