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5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55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旺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2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旺錠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抽水馬達壹臺、ASUS筆記型電腦壹臺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補充為「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㈡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李旺錠前有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之罪名、犯罪類型、罪質完全不同,如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容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 黃瑞鳴 素不相識,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自陳因整天沒有吃飯,欲將竊得物品變賣,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顯見其對他人財產權益之不尊重,且法治觀念薄弱,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另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不佳,再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稱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被告竊得之抽水馬達1臺及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1臺,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2538號被告李旺錠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另案於法務部○○○○○○○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李旺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虎交簡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112年3月8日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於112年9月7日11時33分、同日12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後門,徒手竊取黃瑞鳴所有、放置於該處之抽水馬達1臺及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1臺(價值共新臺幣5,000元)得手,隨即離去。
二、案經黃瑞鳴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旺錠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瑞鳴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數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為之竊盜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於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至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檢察官林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