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緝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俊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起「於民國110年11月、12月間之不詳時間」應更正為「111年1月5日」、第11行起「操作LalamoveAPP佯裝要委託 侯銀旺 」應更正為「於111年1月6日中午12時51分許,操作LalamoveAPP佯裝要委託侯銀旺」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業據被告吳俊樺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應更正為「業據被告吳俊樺於偵查中、本院訊問時供承不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毒品、幫助詐欺等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之前案紀錄而素行不良,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之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及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因販售門號獲利新臺幣(下同)500元,業經其供承在卷,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秦嘉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9761號被告吳俊樺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居新北市○○區○○路○○巷00弄0號5樓(另案於法務部○○○○○○○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俊樺明知門號為個人通訊工具,申請使用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一般民眾憑身分證件皆可隨時向電信公司申請使用,並能預見將自己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他人使用,將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12月間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以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價格販售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後該不詳之人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6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先以 林品文 (另行通緝)所申辦之0000000000門號申辦lalamoveAPP會員,後並使用手機連接網際網路,操作LalamoveAPP佯裝要委託侯銀旺至新北市○○區○○○路00號取貨後送貨,後侯銀旺抵達上址,即由不詳之人以吳俊樺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聯絡侯銀旺,並將銀戒1個交給侯銀旺,向侯銀旺佯稱要送往新北市○○區○○街00號,收貨者會將物品費用及運費交給侯銀旺等語,侯銀旺因而陷於錯誤而將代墊之1900元交付與該不詳之人,侯銀旺遂將上開銀戒送至新北市○○區○○街00號,惟均無人收件,侯銀旺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亦無法取得聯繫,始悉受騙。
二、案經侯銀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俊樺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侯銀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LALAMOVE訂單截圖、告訴人通聯紀錄截圖、銀戒照片、告訴人與客戶對話截圖、訂單資料及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吳俊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檢察官秦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