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73號聲請人陳品妡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許宸和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7,14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4人×51元×10份=7,140元)。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聲請人主張被詐騙而積欠台灣之星、遠傳電信、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請說明詐騙經過?聲請人積欠中華電信債務之原因為何?聲請人購買何商品而積欠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公司債務?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四、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並請提出現居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又目前與聲請人同住之人為何人?
五、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任職於何處?負責職務?每月平均薪資為何?(應分別說明每月平均之基本薪資、加班費、三節獎金及其他獎金之金額),併提出近3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不得僅提供薪資切結書)。另請提出每月領取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烏來水源補助之證明文件,及租牌給彩券行之契約書或相關文件。
六、聲請人主張110及111年每月薪資為1萬1,520元,依此核算該二年度聲請人總薪資為13萬8,240元(計算式:11,520元×12=138,240元)。然依聲請人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聲請人上二年度薪資收入分別為14萬1,000元、20萬200元。聲請人陳報薪資與綜所稅資料清單記載不同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家庭親屬狀況,並提出聲請人親屬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又有無應扶養聲請人之人?如有,各為何人?每月提供聲請人扶養費?各扶養義務人扶養比例?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提出「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