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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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邱瑞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文榮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5,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