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陳永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郭彥岱 發支付命
令,惟郭彥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