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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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正義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正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正義⑴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297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後經同法院以92年度撤緩字第78號撤銷緩刑確定,復經同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446號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⑵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壢簡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⑶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上開⑵⑶兩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933號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7611號函及所附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