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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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2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二段20巷5號地下1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