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27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被   告  陳建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巷○○
號6樓,惟其實際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號,
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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