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店小字第17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何衣珊
被 告 周美雪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店小字第17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書記官林欣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