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調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簡正雄
簡平埔
簡明昌
簡清雲
簡韶慶
簡政緯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 城
複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塗 之繼承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相對人「簡塗(原設籍宜蘭
縣宜蘭市延平里)之其他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簡塗之戶籍(含除戶)資料
與繼承系統表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
所;又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
段、第1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塗銷地上權登記調解事件僅列「簡塗之其他全體
繼承人」,並未記載該等相對人之真實姓名、地址,本院無
從認定相對人為何人,爰依上揭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慧芳